读者点题
物业管理的服务于收费问题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对于新的苏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许多市民纷纷打来电话询问,按照新的苏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房屋交付后未入住的,物业管理费按全额的七成收取,让市民们倍感困惑的是,既然没入住,为什么还要收取物业管理费?
记者出击
近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新的苏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的,必须交纳70%的物业管理费。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讲,业主一旦接收了钥匙,即开始使用所购房屋,意味着房屋所有权、支配权以及有关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转移;且业主接收钥匙后,房屋内水、电、气等由业主支配,设施由业主管理,费用由业主来支付。因此,交房后,业主就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将实施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从原来的5个等级,细化到7个等级。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高档住宅等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7个收费等级,收费从每月每平方1毛到1块3不等,并可以上、下浮动20%。物业服务费计费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列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厕所、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企业利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取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不低于规定标准70%的范围内约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