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朱先生来电咨询:近日其所在的小区的围墙被当地政府,以整合小区为名强行拆除了。朱先生说其实政府的整合小区是个借口,真实情况是,朱先生所在小区的相邻小区 (被拆围墙所隔)的传达室被当地政府拆除,并将土地出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该小区的业主因为没有了传达室,制止开发商施工,政府为解决此事,于是便有了拆除围墙一事。
朱先生及其小区业主认为:自已小区的设施是全体小区业主的,围墙拆除后会带来小区车位、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朱先生问:政府到底是否有权拆除上述围墙?
律师意见:
(一)小区围墙系朱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共有,其所有权系全体业主。
据朱先生反映,业主们在购买房屋时,分摊了小区围墙的建筑成本及附着于该围墙的土地成本。就是说,小区的全体业主对该围墙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只有该小区业主作为所有权人,才能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二)政府无权拆除上述围墙。
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拆迁行为。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当前许多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一词 ,以为了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目的为实,实施野蛮拆迁。上述政府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作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三)政府若要拆除上述围墙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鉴于政府的上述拆迁行为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政府又非所有权人,因此政府只有在取得共有权人即广大业主的同意,方可实施拆迁行为。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相关的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